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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迅达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阳光新城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迅达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阳光新城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3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商初字第269号
原告山东迅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46号A-4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阳光新城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迅达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阳光新城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迅达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邹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