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大伟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74877号 原告:***,女,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环,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明大伟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178,办公地点北京西客站财富广场九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原告***(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明大伟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大公司,一并提起称二被告)、被告***(以下简称姓名,一并提起称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环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34000元,二被告支付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4月28日的借款利息750元、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6月13日的逾期利息1541元、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23日的逾期利息268元,并以3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我自2019年6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支付我律师费1万元。事实理由:***系案外人中改双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改公司)员工。2019年1月28日,***找到我,将盖好章的《借款协议》交给我签字。约定明大公司作为乙方向我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4月28日,借期内年利率6%,如逾期还款1-30天逾期罚息利率为0.05%,31天以上为0.1%。我签字后就在***的陪同下去银行取款5万元交给***,***承诺对明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明大公司没有还款,***在2019年6月8日转给我利息1500元,2019年6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偿还我本金1万元,2019年6月23日通过微信偿还我本金6000元,**34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28日,***作为甲方(出借人)与乙方(借款企业)明大公司及丙方(投融资顾问)中改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万元,借款期3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6%,共计750元整。还款起止期自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4月28日,每满三个月向甲方支付收益。最后一个支付日期为2019年4月28日。如乙方逾期还款,应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自逾期开始之后,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停止计算,逾期罚息总额为逾期利息总额*对应逾期罚息利率*逾期天数,逾期天数1-30天逾期罚息利率为0.05%,31天以上为0.1%。 同日***签订《保证》,内容为“今***(身份证号×××)保证,***对公司所投资的伍万元资金的安全。如到期公司没有返还本金和利息,将由***来承担。”2019年1月28日,***出具《证明》,内容为今收到***现金伍万元整,用于公司投资。 2019年6月8日,***微信支付***利息1500元,2019年6月13日,***微信偿还本金1万元,2019年6月23日***微信偿还本金6000元,此后未再还款。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就原告主张提出反驳及反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明大公司向***借款,应当履行偿还本金利息的义务,***作为保证人亦应当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根据*****的事实,***在2019年6月8日已经支付了利息15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本院扣除***已经偿还部分进行核算。律师费一节,***主张的利息已经达到法律规定上限,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明大伟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三万四千元; 二、被告北京明大伟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的逾期利息七百六十七元; 三、被告北京明大伟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三万四千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内偿还原告***自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就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与被告北京明大伟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元,由原告***负担29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明大伟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明大伟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墨 人民陪审员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王 谦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