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大伟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安瑞宇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15012号
原告:北京安瑞宇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3号楼20层22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耀雄,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明大伟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1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永顺盈创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洒仙桥乙21号佳丽饭店B27室。
法定代表人:史丽,经理。
原告北京安瑞宇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与被告北京明大伟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大公司)、***、***、北京永顺盈创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所签《借款合同》约定:七、……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中明确载明甲方地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