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盛楼宇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志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9452号
原告:上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环宇,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自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存,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九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晓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泽鑫。
原告上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冬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晔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