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155号
原告:上海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虹光大道318号17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存,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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