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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585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女,汉族,1980年4月27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7月4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上海裕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公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裕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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