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585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女,汉族,1980年4月27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7月4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上海裕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公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裕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