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8民初1482号
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宝丰工业集中区内下洲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054305459L。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770434006。
负责人:高建国,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现因双方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95元,减半收取4097.5元,由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