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626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组织机构代码:57704340-0。
法定代表人**太,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山县杏陈镇大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组织机构代码:74167836-1。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山县杏陈镇大产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带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