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81民初278号
原告: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关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关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81B283779346。
法定代表人:朱民盛,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聪,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跃川,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770434006。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玲,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原告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关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头村委会)与被告福建省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朱民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聪、郑跃川和被告宇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阳、郑雅玲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头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关头村施工合同书》限期交付质量合格工程及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并协助原告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2、案件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宇泰公司双方签订《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关头村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将其关头村幸福园工程项目承包给被告宇泰公司施工建设,合同中标价格913000元,工程总工期180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2月9日,双方还对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之后,宇泰公司又将上述工程项目转包给被告***施工。原告已经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820000元,但二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质量合格工程及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而且无正当理由自行退出施工场地。原告认为二被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宇泰公司辩称:1、案涉关头村幸福园工程项目已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完成,且竣工验收报告已由监理单位签章确认,不存在被告自行退场;2、案涉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验收责任不在答辩人,原告未积极组织验收,存在特殊原因,验收工作一直耽搁,答辩人多年来催促原告尽快完成验收工作;3、原告支付的820000元工程款实际并非支付到答辩人,案涉工程由被告***进场施工,进度款由***经手签收,工程款没有支付至答辩人。答辩人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无效,案涉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未经合法程序,由原告直接在镇政府的组织下招标的,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即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根据规划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合同属无效。根据三方当事人陈述,案涉工程由***挂靠宇泰公司施工,无论转包或挂靠,原告在明知的情况下,所签订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挂靠关系三方当事人均知晓,不存在转包关系,所有拨款直接打到本人账户。答辩人已经将资料交付给原告,本人因施工需要借用宇泰公司资质,工程已经严格按图纸施工,因关头村委会换届选举,导致竣工验收工作拖延,完工后,原告尚欠答辩人工程尾款,施工中图纸压力桩为4米,实际施工为8至13米,还有相关设计变更内容,因原告没有签章,导致工程量未结算,答辩人保留诉权。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关头村委会(甲方)与宇泰公司(乙方)签订《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关头村幸福园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关头村幸福园工程委托乙方承建。合同内容主要有: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关头村幸福园工程;工程地点关头村;承包范围:详见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根据设计图纸及工程预算书项目以包工、包料形式,按中标价格913000元;二、工程期限。甲乙方双方商定工程总工期为180天,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2月9日;设计更改,人力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经甲方签证,工程可顺延;三、双方权利、义务。1、乙方必须配套施工一切机械设备,包括水电费,如乙方班组发生故障所造成停工、误工等全部由乙方自负;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技术员质量监督,服从甲方现场施工员指导,严格按施工设计,技术质量等要求进行施工,否则造成质量问题,乙方应赔偿经济损失;3、安全生产,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规范进行,保证文明生产,安全施工,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工人操作过失等原因造成人身安全或设备,工程质量事故及其他人身事故,其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支付任何费用;四、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预算材料含量,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数量规格及标准,按施工设计技术等级;本工程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国际合格产品;五、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1、施工工期为180天,本工程付款方式为施工队伍、机械设备进场5天后,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202400元,本工程采用按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方式,基础梁浇筑后拨付20%工程款,工程主体封顶后拨付3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40%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10%,一年内无出现质量问题,结清保证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由甲方负责;2、税费由甲方负担。六、乙方责任。1、乙方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如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无偿修复或返工;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不得把该工程项目转包第三人,违者依法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之后,宇泰公司将项目工程交被告***。施工期间,原告关头村委会分别于2013年11月7日、11月19日、2014年1月1日、2015年2月11日(2次)、2016年1月28日各支付给被告***工程款1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10万元、17万元合计82万元。2014年2月9日监理单位龙岩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宇泰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名盖章,监理单位意见为本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估为合格。2014年2月,被告***退出施工现场,工程尚未移交。因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造成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诉讼中,经本院调解,被告***提交部分施工资料给原告关头村委会。被告宇泰公司、***认为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原告认为移交资料不足,也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意见分歧,致使调解未果。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有关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材料。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关头村幸福园工程施工合同书》、收款收据六张,被告宇泰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
本院认为:关于《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关头村幸福园工程施工合同书》的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本案中,由于原告关头村委会与被告宇泰公司签订《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关头村幸福园工程施工合同书》前后,案涉工程项目未能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同时,被告宇泰公司将案涉工程项目交由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被告交付质量合格工程给原告等诉请,是基于合同有效为前提,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坚持认为案涉合同为有效,不改变其诉请。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不符,不予支持。而对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则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2013年8月10日原告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关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省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关头村幸福园工程施工合同书》属无效合同;
二、驳回原告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关头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30元,减半收取6465元,由原告龙海市隆教畲族乡关头村民委员会、被告福建省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32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育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