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民初1713号
原告:山东宝平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路南,商贸城建材装饰城26号楼415。
法定代表人:常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槐荫冠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毅兴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宝平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毅兴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宝平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宝平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宝平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计2910元,由山东宝平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