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恢250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一诺路中段。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毛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淄区辛店街道毛托村。
本院在执行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毛托村村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达成和解,依法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执恢250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执恢250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哲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徐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