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财保5号
申请人: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2613830U。
被申请人:潍坊元方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工业园区北海路以南岷江路以东泰来化学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52355436M。
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各个银行的存款900万元或被申请人潍坊元方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潍坊元方有机硅20000t/a硅烷偶联剂扩建项目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地址(地址:潍坊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元方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潍坊元方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潍坊元方有机硅20000t/a硅烷偶联剂扩建项目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