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27号
申请人:淄博铁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076970329H。
法定代表人:毕祯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27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2613830U。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爱民,男,1979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费县。
申请人淄博铁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爱民的银行存款298913.65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申请人缴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铁铭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爱民的银行存款298913.65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其他产权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15元,由申请人淄博铁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佼
书 记 员 马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