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102号
原告:***,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男,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曹家恒,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苗玉霞,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苏园林,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27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2613830U。
法定代表人:刘学禹,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鹏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以北凤凰山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N1PUE25。
法定代表人:赵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曹家恒、***、苗玉霞、苏园林、淄博宝瑞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鹏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判员 于翠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