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196125Y。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祝海燕,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美佳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江,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佰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南赵楼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海滨,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雨,经理。
被执行人祝海燕,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海燕、郓城县佰信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郓城县美佳乐家具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祝海燕、郓城县佰信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郓城县美佳乐家具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祝海燕、郓城县佰信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郓城县美佳乐家具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8月22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祝海燕、郓城县佰信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郓城县美佳乐家具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并于2019年8月29日经郓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祝海燕、郓城县佰信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郓城县美佳乐家具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鲁1725执63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祝海燕、郓城县佰信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郓城县美佳乐家具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3000000.0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3000000.00元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正建
审判员  丁卫东
审判员  刘晓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