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郓城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25执1850号
申请人***,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鲁平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姬生亮,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鲁平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鲁平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分期偿还所欠申请人的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