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执恢2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196125Y。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郓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效振,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雨,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张集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朱海涛,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晟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宪领,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黄河酒厂,住所地郓城县郓城镇后葛营。
法定代表人:刘尊臣,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华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丁里长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恩从,经理。
被执行人:张效振,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郓城晟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郓城县黄河酒厂、郓城县华锋玻璃有限公司、张效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郓城**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郓城晟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郓城县黄河酒厂、郓城县华锋玻璃有限公司、张效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现还款协议长期履行期间,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5执恢2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杨正建
审判员 丁卫东
审判员 徐兴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