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物资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30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物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林镇陈楼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51766293P,。
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男,199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
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86079990E。
法定代表人:徐龙雨,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丁天峰,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物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丁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鲁1724民初30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丁天峰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4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丁天峰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丁天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谷训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静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