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1344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梁,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法定代理人:王连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延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家威,男,1997年4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男,1950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东,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雨,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郓城翔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灼

人民陪审员 薛 兵

人民陪审员 谢恩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谷敬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