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保783号
申请人: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开技木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被申请人:**奇,男,198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奇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奇名下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奇名下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树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