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2945号
原告: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纪基数开发区长江路77号中信大厦26层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79217766F。
法定代表人:孙艳艳,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0501XH。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红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