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13民初1212号
原告: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7号中信大厦26层2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