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邹平县汇能热电有限公司、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681民初4353号
原告: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大街12号1#办公楼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79217766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邹平县汇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山范公路西、长丰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626MA3C9HLF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邹平经济开发区魏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20714466E。
原告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汇能热电有限公司、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案号为(2025)鲁1681民初4353号。在本院依法发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7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