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2889号
原告: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大学科技园南区14号楼6单元。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
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2元,减半收取计3101元,由原告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