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8103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原告:***,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告: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宇路750号大学科技园南区14号楼6单元。
原告***、***与被告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件系发还重审,应适用普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贾西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