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8103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原告:***,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告: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宇路750号大学科技园南区14号楼6单元。
原告***、***与被告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件系发还重审,应适用普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贾西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