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5126号
原告: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2号楼50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92545070。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济南创新谷一号孵化器主楼第八层Z-1-3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FEA0C80。
法定代表人:时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