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1121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宇路750号大学科技园南区**号楼*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92545070。
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南天宾馆。住所地临沂市罗庄镇龙潭路东。组织机构代码265870933。
被执行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镇龙潭路东。组织机构代码267179185。
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罗庄区南天宾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临经初字第33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鲁执指字第52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13)莲执字第613号、(2017)鲁1121执恢241号]。申请执行标的29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7469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22862元。经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支取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548169元,对申请执行的剩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7469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大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