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荣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291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蕾路1号财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7424420L。
法定代表人:张永身,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程、徐优萍,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十字工业园区金浪路18号-2栋办公楼20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6629748U。
法定代表人:李勇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生效的(2022)鲁0112民初2054号
民事判决书,要求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限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693590元及利息(以16935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限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6元,减半收取计101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5月12日、5月13日、8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
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沭阳县人民法院调查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情况,经反馈该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2022年8月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710443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1710443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江苏新御景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明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