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荣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645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蕾路1号财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742442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程、***,均系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西路2177号港***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5833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生效的(2021)鲁0112民初1018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712887.9元,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11月10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货款350万元、诉讼费37771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4万元,剩余货款3712887.9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二、如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应付未付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另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另行支付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三、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377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二项费用包含在调解协议第一项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款项中,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因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1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退回,本院公告。在执行中,因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1月3日、11月4日、12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 本院查封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AE××**汽车一辆和鲁AB××**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17日,因未实际控制,本院不予处置。 除了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2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要求线下调查,不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908158.9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要求线下调查,不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