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3民初6825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疏站路-1号-1306。
法定代表人:丛杰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程部经理。
第三人:*壮志,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海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壮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