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爱威天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国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9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城商初字第81号
原告青岛爱威天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刚(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爱威天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爱威天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国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爱威天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爱威天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7元,减半收取2928.5元,由原告青岛爱威天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孙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