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6民初612号
原告: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汽车厂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04元,减半收取计8952元,由原告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解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