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山东民健面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26执3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城鑫源路13号。
代表人:辛军,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民健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银河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山东民健面粉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温波,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执行人: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民健面粉有限公司、***、***、温波、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0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庭后,表示暂时无能力偿还。
2018年04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济南市历城区小清河南路8288号荣盛锦绣澜湾花园2号楼2-2203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济南××号)系被执行人***所有,并于2018年04月12日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该房产已设立抵押权,且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申请人书面表示暂不处置该房产。本院于2018年09月3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民健面粉有限公司位于银河路中段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商房权证城字第××号)及土地一宗[证号:商国用(2011)第977号],因上述财产已被多轮查封,不宜强制执行,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名单。
本院于2018年08月26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792667.5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77元,全部未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