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世纪英辉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3036号
原告: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石俊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照,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世纪英辉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中宝新加坡城西门南首5-10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郑秀英,经理。
原告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畅路桥公司”)与被告山东世纪英辉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辉地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永畅路桥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支付工程款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材料、人工经济损失156850元,(详见损失明细)共计206850元;3.涉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永畅路桥公司司承揽了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市民广场工程,永畅路桥公司将打压花底层琨凝土、撒彩色强化料面层、撒脱膜粉、压膜、冲洗、涂刷油工程分包给了英辉地坪公司。2021年5月19日,双方签订了《压花地坪承揽合同》一份。永畅路桥公司按照合同第七项第一条约定,向英辉地坪公司支付人工材料进场费50000元,英辉地坪公司在施工中,没有按照施工标准要求进行施工,2021年6月16日,监理公司(山东瑞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对玉皇庙中心广场水泥压花地面现场查看,发现接茬处有凹凸不平,另外割缝交接不顺畅,通知英辉地坪公司三日内整改完毕(返工重建)。英辉地坪公司接到通知后即离开工地。因工程期限已到,永畅路桥公司替英辉地坪公司对该工程返工重建,造成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英辉地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压花地坪承揽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承揽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揽方英辉地坪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本案应移送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立案案由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本工程是玉皇庙市民广场的压花地坪建设,不属于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也系压花地坪承揽合同,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永畅路桥公司与英辉地坪公司在合同中达成管辖协议,约定由承揽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方英辉地坪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临邑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世纪英辉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邑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雷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付 芳
书 记 员 解连杰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3036号
原告: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石俊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照,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世纪英辉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中宝新加坡城西门南首5-10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郑秀英,经理。
原告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畅路桥公司”)与被告山东世纪英辉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辉地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永畅路桥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支付工程款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材料、人工经济损失156850元,(详见损失明细)共计206850元;3.涉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永畅路桥公司司承揽了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市民广场工程,永畅路桥公司将打压花底层琨凝土、撒彩色强化料面层、撒脱膜粉、压膜、冲洗、涂刷油工程分包给了英辉地坪公司。2021年5月19日,双方签订了《压花地坪承揽合同》一份。永畅路桥公司按照合同第七项第一条约定,向英辉地坪公司支付人工材料进场费50000元,英辉地坪公司在施工中,没有按照施工标准要求进行施工,2021年6月16日,监理公司(山东瑞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对玉皇庙中心广场水泥压花地面现场查看,发现接茬处有凹凸不平,另外割缝交接不顺畅,通知英辉地坪公司三日内整改完毕(返工重建)。英辉地坪公司接到通知后即离开工地。因工程期限已到,永畅路桥公司替英辉地坪公司对该工程返工重建,造成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英辉地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压花地坪承揽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承揽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揽方英辉地坪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本案应移送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立案案由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本工程是玉皇庙市民广场的压花地坪建设,不属于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也系压花地坪承揽合同,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永畅路桥公司与英辉地坪公司在合同中达成管辖协议,约定由承揽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方英辉地坪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临邑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世纪英辉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邑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雷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付 芳
书 记 员 解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