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1788号

申请人:***,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石俊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被申请人:石俊忠,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

被申请人:石俊利,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

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石俊忠、石俊利名下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石俊忠、石俊利名下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