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1788号
申请人:***,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石俊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被申请人:石俊忠,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
被申请人:石俊利,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
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石俊忠、石俊利名下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永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石俊忠、石俊利名下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