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1263号
申请保全人:**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观海路。
法定代表人:丛贵滋,总经理。
被保全人;**佰惠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寻山海洋食品园黎明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姜兆淮,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佰惠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0)鲁1082民初1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佰惠源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冻结、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6月29日,**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佰惠源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2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审判员 吕学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