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2304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女,住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男,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荣成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案件受理费11606元。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