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鍣成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4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荣成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观海路。
法定代表人:丛贵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娜,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卫东,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欢欢,女,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再审申请人荣成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欢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荣成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互相之间存在多处矛盾,依法不能据此认定案件事实。1.刘新进长期居住在农村,以土地收入为生活来源,应当按照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死亡赔偿金。2.被申请人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从形式上看明显形成时间较短,且系同一时期形成,申请人申请对上述证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但限于检材和样本条件,鉴定机构未能完成此次的鉴定委托事项。在鉴定无结论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其为真实的证据。针对如此重大嫌疑的证据,原审仅以威海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丽勇的个人调查笔录认定了事实,存在明显错误。3.被申请人在二审中称刘新进在裕兴公司从事砖瓦水泥等基础工程的“技术工人”,与一审中提交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新进在裕兴公司任职为“监工”不一致;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与签到表中刘新进的工作时间不一致,证明上述证据存在重大伪造嫌疑。4.二审中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刘新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中第一页(正面)中刘新进的签名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刘新进的签名明显不同,进一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系伪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经查阅本案原审卷宗材料,原审中被申请人提交裕兴公司与刘新进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裕兴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2016年、2017年裕兴公司工资发放明细表两张,证明刘新进生前在裕兴公司工作,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且一审法院对刘新进生前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杨丽勇依法调查时,杨丽勇确认了刘新进于2016年3月15日起至事故发生时即2017年9月9日受雇于裕兴公司从事砖瓦水泥等基础工程工作的事实,并对公司因管理不规范存在部分职工签名非本人亲签的情况作出了合理说明。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但限于检材和样本条件,鉴定机构未能完成此次的鉴定委托事项,但这并不等于否定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二审中,申请人以落款时间为1989年11月22日的刘新进结婚登记表为据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中刘新进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该结婚登记表申请人处刘新进签名与领证人处刘新进签名字体明显不同,在无法核实上述刘新进签名的情况下,该结婚登记表上的签名对二十多年后劳动合同书中刘新进签名的真实性不具有参考意义。至于申请人再审申请主张,被申请人在二审中称刘新进在裕兴公司从事砖瓦水泥等基础工程的“技术工人”,与一审中提交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新进在裕兴公司任职为“监工”不一致;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与签到表中刘新进的工作时间不一致,证明上述证据存在重大伪造嫌疑。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情况并不能否定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刘新进于2016年3月15日起至事故发生时在裕兴公司工作的事实。原审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刘新进死亡赔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仅凭对案涉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中刘新进签名真实性的质疑,并不足以否定刘新进生前之务工事实。申请人的该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荣成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荣成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新芳
审判员  李召亮
审判员  崔志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汤艳艳
书记员白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