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7号
申请人:淄博贵合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青城路西首与唐北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石兵,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道办事处大于十字路口以南,庆淄路以西,兴惠建材有限公司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21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淄博贵合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