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467号
申请人:***,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辛店镇辛店三街198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92********。
被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旺角新都汇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P77UE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惠民县东景豪庭B区。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76********。
被申请人: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大于十字路口以南,庆淄路以西,兴惠建材有限公司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5524534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437025.51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交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37025.5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0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