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诉前调确132号
申请人:滨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青田办事处高四路501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二期15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T2GD7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大于十字路口以南、庆淄路以西,兴惠建材有限公司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5524534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滨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8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进入诉前调解程序。2023年2月6日,申请人滨州***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滨州***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滨州***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俎永国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