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18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惠民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552453436,住所地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9130**********1083,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3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30**********108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