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3263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道办事处大于十字路口以南,庆淄路以西,兴惠建材有限公司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逸路97号C3栋三层4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惠民县桑落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惠民县桑落墅镇。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浩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民县桑落墅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外,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