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3263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道办事处大于十字路口以南,庆淄路以西,兴惠建材有限公司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逸路97号C3栋三层4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惠民县桑落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惠民县桑落墅镇。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浩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民县桑落墅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外,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