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3051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香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79249944E。
代表人:靳其东,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967481430J。
负责人:孙立群,经理。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世界商业街中段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635013678。
负责人:李远亭,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志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甜
书 记 员 边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