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708号
申请人: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第一城办公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香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7924994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涵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泰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睿涵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可能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淑珺
附:财产线索
被申请人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莱芜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