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70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第一城办公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诉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香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涵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2023)苏0812民初7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睿涵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后睿涵公司提起反诉,并申请对金泰公司名下财产保全。同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23)苏0812民初70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现案件已审理终结,金泰公司、睿涵公司均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对方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6万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其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反诉被申请人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其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淑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