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70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第一城办公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诉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香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涵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2023)苏0812民初7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睿涵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后睿涵公司提起反诉,并申请对金泰公司名下财产保全。同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23)苏0812民初70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现案件已审理终结,金泰公司、睿涵公司均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对方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6万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其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反诉被申请人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其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淑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