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708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第一城办公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香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涵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金泰公司、反诉原告睿涵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泰公司、反诉原告睿涵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睿涵公司、反诉被告睿涵公司的起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合计2295元,由反诉原告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淑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