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708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第一城办公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香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涵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金泰公司、反诉原告睿涵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泰公司、反诉原告睿涵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睿涵公司、反诉被告睿涵公司的起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淮安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合计2295元,由反诉原告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淑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