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6执204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市恒久节能灯具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恒久节能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鲁0116诉前调书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睿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948元及利息,本院于该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房管、车辆、公司等信息,通过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