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1民初1610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青州市。
被告: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丰收二路568号。
被告:平红军,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原告**与被告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红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隋海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