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1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丰收路568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法连。
被执行人山东迦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东路2658号11号楼1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迦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781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